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学历提升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微信好友,对方以学历提升为名要求缴纳培训费。在取得贷款审批通过的虚假证明后,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联,资金已脱离平台交易并被快速转移,监控视频显示对方使用伪造公司信息进行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公司则称其未参与交易且员工应自行核实资质。双方对资金流向及公司责任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资料。仲裁员重点审查第三方支付异常及社交平台身份冒充问题,认定公司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回张某某损失的约3.5万元,并要求公司公开内部管理漏洞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对虚假身份的监管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第三方合作审核机制,员工需警惕社交平台资质不明的所谓'老师',发现异常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避免通过非官方渠道支付大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