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银行人员骗征信修复费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银行人员骗征信修复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征信修复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骗取服务费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可帮助修复征信记录。对方通过短信发送伪造的征信报告截图,诱导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期间要求提供银行卡验证码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发现该公司无资质从事征信业务且资金被快速转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征信修复资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要求提供验证码属于常规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张某某手机短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请求日志,确认对方伪造征信报告并使用虚假身份。公司未能提供服务合同及实际修复证据,张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经司法鉴定具有证明效力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赔偿维权损失费2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2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征信修复骗局,核实机构资质时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电子数据需及时备份并保存原始载体,遭遇屏幕共享请求应保持警惕,避免泄露银行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