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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案,案由涉及虚假平台诱导转账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学历提升课程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以'银行客服'名义联系。对方声称其信用卡存在异常,需通过屏幕共享验证资金流向,后引导其向虚假平台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最终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未实际收到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流向证明,但其无法出示。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证明对方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用户自主操作,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伪造金融机构身份、诱导开启屏幕共享等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虚假宣传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客服以金融机构名义诱导共享屏幕,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消费者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保留通信记录等证据。平台应加强用户资金流向追踪机制,防止虚假交易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