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老师诱导充值诈骗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老师诱导充值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退费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公共服务平台接触到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李某以'高收益低风险'为噱头,虚构某金融培训项目,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缴纳约3.5万元培训费。后张某某发现该培训项目实际为非法集资,且收款账户系第三方控制,公司工作人员在收到款项后失联,平台账户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冒充专业人士进行诈骗;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提供培训服务。双方对转账凭证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课程录像。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发现收款账户与公司注册信息不符,认定存在线下接触诱导充值的违法情形,要求公司就虚构事实举证未果。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万元培训费用,驳回剩余诉求。认为公司存在伪造资质、虚构培训内容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部分举证责任未完全履行。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对虚假宣传的界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的培训骗局,核实机构资质及人员身份。微信转账需保留完整凭证,发现提现受阻应及时报警。个体经营者应增强对虚构公共服务场景的识别能力,避免线下接触引发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