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某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电商平台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低息贷款广告,按指引添加客服微信后,被要求下载虚假购物App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工作人员谎称其账户异常需配合'贷款审批',随后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账户冻结,迫使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5万元所谓'保证金'。事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贷款资质,平台系伪造。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虚假平台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贷款流程需双方配合,张某某主动转账应自行担责。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还款意愿及证据链完整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经质证,仲裁委认定虚假平台运营主体与该公司关联性存疑,且其未尽资质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返还2.8万元,其余款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警惕虚假购物平台与贷款诈骗勾连,保存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冒充公检法诈骗应立即报警并冻结资金,对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平台可追究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