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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诱导充值诈骗 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充值诈骗 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学历提升诈骗及账户异常使用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接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电话,称需通过第三方平台办理学历提升业务并承诺先返还部分费用。对方要求张某某通过非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线下接触并伪造征信修复流程。后该账户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司追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其仅提供业务渠道不承担第三方风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对冒充领导的诈骗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培训记录及账户审核流程,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信息截图。公司虽否认内部人员私设账户,但未能解释为何允许非对公账户操作。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线下接触的证据链及平台信息调取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未有效核实业务合作方资质,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扣除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的3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完善资质审核制度,员工需提高对公账户转账意识,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轻信熟人身份造成损失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