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诱导充值被骗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诱导充值被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培训退费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接触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人员,对方以可办理培训退费为由诱导其缴纳约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名为'教育基金账户'的第三方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信息异常且无法联系收款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涉及公共服务场景中的虚假退费承诺及资金快速转移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行与第三方交易,与公司无关。双方对款项流向及合同关系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账户异常证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第三方存在关联,仲裁员结合支付记录及资金转移时间线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培训费用约3.5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身份诈骗,核实收款账户合法性,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遭遇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报警,避免因过失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