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员工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李某。李某以核查公司贷款资质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并诱导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李某提供的账户,后发现对方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遂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认为该交易系个人行为且未授权员工进行资金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张某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操作日志,确认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反诈宣传义务,亦未证明李某行为与公司无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失,判决赔偿张某某因诈骗导致的直接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安全培训,对涉及资金操作的异常指令及时核查。遭遇诈骗需第一时间保存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