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虚假培训贷诈骗提现受阻
【标题】学生被虚假培训贷诈骗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向仲裁委申请维权,涉案公司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网络借贷与虚假宣传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教育培训项目,对方以高额奖学金为诱饵诱导其使用网络借贷平台贷款约3.5万元用于课程缴费。贷款审批通过后,张某某被要求通过第三方APP完成现金交付,期间多次收到自称公检法人员的通话威胁,称其贷款行为涉及违法需配合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办学资质且平台无法提现,遂向仲裁委提起维权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还贷款及利息;公司辩称贷款系张某某自主操作,且已提供课程服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APP交付性质及公检法人员身份存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完整证据链,张某某提供社交平台广告截图、贷款审批记录及部分通话录音;公司则提交所谓课程服务协议及APP使用记录。针对证据链不完整问题,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确认部分通话记录存在剪辑痕迹,但无法完全否定借贷过程的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性借贷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整证明资金直接流向公司账户,且部分电子证据存疑,故支持其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处理原则,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制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机构应严守资质合规底线,学生需警惕高回报诱导贷款陷阱,重要证据应及时公证保全。平台方对可疑营销内容应加强审核,避免沦为诈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