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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金融人员微信诈骗近4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金融人员微信诈骗近4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电信诈骗及资金非法转移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超低价电子产品'广告,经微信联系后被诱导添加所谓'金融客服'账号。对方以'内部优惠活动'为由要求支付3000元保证金,通过三次微信转账共计支付约3.5万元。交易过程中,骗子通过短信发送伪造的订单截图,并宣称'先付款后发货'。在支付尾款后,对方以'系统升级'为由要求额外支付5000元手续费,张某某未及时察觉骗局导致资金被快速转移,后联系不上该公司。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罪,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纠纷,称已收到款项但因物流问题未发货。争议焦点在于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及是否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商品链接截图,显示对方使用金融机构名义诱导转账。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合同,但无法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确认对方微信号与金融机构无关联,最终采信张某某的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履约能力、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诈骗行为,裁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款项3.5万元,同时追责相关责任人员。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购物中'低价引流''先付定金'等话术陷阱,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对于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所谓'手续费',应坚决拒绝并保留证据。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