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胜诉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胜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平台运营方,案由涉及网络购物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一批电子设备,交易过程中对方冒充婚恋对象身份建立信任关系。后以办理公共服务需要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通过聊天记录要求支付所谓'手续费''安全金',最终账户被冻结且无法联系对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身份及平台真实性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参与诈骗,称仅提供转账通道且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平台合规性。经审查交易流程及证据链,认定存在明显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转账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认定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资质,警惕高收益诱导骗局。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保留完整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平台方需完善风控措施,避免沦为诈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