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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3.5万元被追责

【标题】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3.5万元被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同事介绍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后被公司员工李某某以'投资理财'名义拉入微信群。群内人员伪装成公检法人员,谎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安全风险,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缴纳'保证金'。初期李某某以'返利'为饵,分三次返还约0.5万元后,突然失联。张某某留存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等证据,发现该投资平台实际为虚构账户,遂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李某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个人私事,且未签订任何投资协议,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企业通讯记录,确认李某某使用公司工作微信号实施诈骗。公司虽提交内部管理制度,但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与短信截图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员工在庭审中承认虚构'资金安全'理由诱骗转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员工行为监管,警惕虚构风险场景诱导转账。劳动者需提高反诈意识,留存完整证据并及时报警。对'高收益低风险'话术保持警惕,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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