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冒充招聘人员诈骗员工被驳回部分诉求
【标题】微信冒充招聘人员诈骗员工被驳回部分诉求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招聘纠纷申请仲裁,案由涉及微信转账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微信,对方以招聘技术员为由要求缴纳保证金。张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对方以'预付培训费''设备押金'等名义持续要求转账。直至2024年8月,张某某发现对方实为境外诈骗团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认为需核实微信通讯记录真实性,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APP截图证据。经审查发现张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与公司对公账户流水存在时间错位,且无法证明聊天对象与公司存在关联。公司提交的内部通讯记录显示该客服账号已被封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因虚假招聘产生的直接损失约1.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结合证据证明力认定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核实企业资质,注意保留转账记录与聊天证据。对公账户异常转账应立即冻结并报警,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