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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征信修复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征信修复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自然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企业)因征信修复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要求退还培训费用及赔偿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贷款信息时,被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陌生账号添加好友。对方以可修复征信为诱饵,诱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并缴纳3.5万元培训费。期间通过二维码收款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后APP显示无法登录,公司客服失联。张某某发现该服务实际为虚构的征信修复骗局,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资质,通过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公司辩称双方存在真实服务合同关系,要求张某某提供验证码属于正常流程,且未明确承诺具体修复效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APP注册截图、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平台信息调取记录,证明对方冒充贷款专员并虚构服务内容。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通讯录,无法说明服务来源及履约能力,仲裁员对证据链完整性进行重点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冒充金融机构、虚构征信修复服务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充分核实公司资质且部分证据形式不完整,判决公司退还70%培训费用,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关于诈骗行为的认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虚假宣传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服务需严格核实平台资质,警惕所谓征信修复骗局。消费者应避免向陌生账户提供验证码,遭遇诈骗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维权。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