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被仲裁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公司否认相关指控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商业街被自称银行客服的人员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下载涉案APP。通过微信沟通后,对方要求其在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期间提供虚假网站截图和伪造的机构资质证明。后APP因涉嫌违规被下架,张某某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无法提现,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并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要求服务,且APP为正规金融平台,要求驳回全部诉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APP注册协议声称服务合法。仲裁员结合APP下架公告及第三方平台投诉记录,认定存在虚构事实和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全部款项约3.5万元,但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1条关于民事责任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线下场景中伪装专业机构的诈骗手段,保留电子证据时应注意截图时间戳和完整性。征信修复需通过正规渠道,勿轻信所谓'内部操作'。遭遇账户冻结应第一时间留存转账凭证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