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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诱导脱离平台微信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脱离平台微信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学历提升诈骗引发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检法人员的陌生电话,称其学历信息异常需配合调查。对方以'学历提升'为由要求先垫付3.5万元费用,承诺事后返还。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后,对方要求其脱离平台交易并提供短信截图作为'证据',导致其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后经核实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资质,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交易系双方自愿,且已按约定完成服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短信截图作为电子证据。公司虽否认诈骗,但无法提供交易对手身份证明。仲裁委依据《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规则》对聊天记录进行真实性核验,确认存在诱导脱离平台交易的异常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条款;《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保存完整通话记录和转账凭证。遭遇要求脱离平台交易时应第一时间联系官方渠道核实,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资金损失。电子证据需确保原始载体完整,建议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