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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诈骗现金交付被追责

【标题】冒充领导诈骗现金交付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为好友,对方谎称可代购进口化妆品。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要求线下现金交付。交易后发现该账户异常,资金被快速转走,李某某失联。张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案,但公司以民事纠纷抗辩。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称系民事合同纠纷,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拒绝承担刑事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街面监控视频,公司提供员工名单及账户开户证明。庭审中双方就交易真实性及诈骗故意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资金流向与异常账户信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存在欺诈行为,但张某某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裁决公司退还80%款项并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身份诈骗,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交易信息。现金交付需确保收款人身份真实性,保留通讯记录与资金流向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异常交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