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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3.5万元学费被骗公司拒不退款

【标题】张某某3.5万元学费被骗公司拒不退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缴纳3.5万元学费参加学历提升培训。公司要求通过第三方安全账户扫码付款,收款账户实为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控制的关联账户。付款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并非公司官方账户,且培训未按约定提供课程资源。李某在后续沟通中以各种理由推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已将款项转交合作机构。张某某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获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存在真实合作关系,款项已转交第三方机构,属正常商业行为。争议焦点为收款账户是否属于公司实际控制、资金转移是否构成诈骗及合同效力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文本,显示公司业务员多次强调'安全账户'要求。公司仅提供与所谓合作机构的协议复印件,未能说明账户归属及资金流向。财务人员李某未出庭说明情况,业务员证词与书面材料存在矛盾。仲裁庭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账户资金在24小时内被转至多个境外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扫码付款、虚构账户等欺诈行为,参照《民法典》第148条,裁决公司返还培训费用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公司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及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合同应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企业不得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现金交易,员工需注意签订正式合同并留存完整付款记录。本案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资金去向,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