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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员工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业务,因培训退费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参加线上培训课程。培训期间,公司工作人员以'培训退费需紧急处理'为由,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要求转账。对方自称是公检法人员,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进行转账操作,并在转账过程中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因未及时核实对方身份,张某某在6月1日通过支付宝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交易系网络诈骗,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于自愿的网络借贷行为,且未收到任何款项,否认存在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平台风险提示记录。公司虽提供员工通讯录,但无法说明诈骗行为与企业主体的关联性。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确认诈骗行为系企业员工个人实施,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裁定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的70%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条款,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关于单位防范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合规培训,警惕冒充公检法的诈骗话术。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平台投诉并报警,避免因配合'脱离平台交易'要求导致损失扩大。建议完善电子合同制度,留存完整交易记录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