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员工未及时报案维权
【标题】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员工未及时报案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网络借贷场景遭遇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虚假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平台以低价商品为诱饵诱导其多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平台突然无法联系,张某某发现受骗欲通过正规渠道维权时,却发现公司已封停涉案账号。期间曾收到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短信,要求点击链接进行退款操作,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受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平台运营及未履行退款理赔义务;公司辩称交易系个人行为且已配合封停账号,认为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视频;公司仅提供账号封停证明。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资质及转账流程,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到平台审核义务的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购物款约3.5万元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32条,经营者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诈骗行为的刑事追责不受报案时效限制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对合作平台的资质审查,员工遭遇类似情况需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报警,避免因延误报案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