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客服诈骗虚拟币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客服诈骗虚拟币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购物纠纷申请仲裁,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购买电子产品,后收到自称平台客服的QQ消息,称可提供低价商品并承诺高收益低风险。对方诱导张某某通过虚拟币转账支付定金,声称可快速到账。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于5月18日完成转账,但次日发现对方失联,平台亦无相关订单记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虚拟币损失;公司辩称未收到款项且未与张某某建立交易关系,认为其因未核实客服身份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记录,证实与冒充客服人员的沟通过程;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亦未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庭结合证据认定存在诈骗行为,但因止付时限已过,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核实客服身份导致资金损失的过错,支持张某某主张的70%赔偿金额,即约2.4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和防治条例》第15条身份核验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客服身份,虚拟币转账前务必确认对方资质。发现异常应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注意紧急止付时限。个体经营者需完善合同约定,避免因履约能力缺失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