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假培训骗局要求退款遭拒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培训骗局要求退款遭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该公司被指通过虚构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方冒充招聘人员称可提供投资理财培训服务。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将约3.5万元现金通过扫码支付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并非公司对公账户,且该公司从未开展相关教育培训业务,遂要求退款遭拒。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申请人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称款项为正常合作预付款,否认存在虚构事实。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款项性质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发现资金流向与公司账户不符。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要求屏幕共享操作转账,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仲裁员现场演示电子数据固定流程,确认存在诱导性操作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通过虚构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责令限期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渠道高额投资承诺,核实企业资质及账户信息。遭遇诱导性支付时应立即终止操作并保留电子数据,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