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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拟币诈骗要求退款遭拒

【标题】张某某遭虚拟币诈骗要求退款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虚假证书代办及虚拟币资金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招聘平台负责人的李某某。对方以可代办高含金量职业证书为由,诱导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注册账号并缴纳3.5万元培训费。双方约定通过虚拟币通道完成转账,期间李某某多次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后以'系统升级''保证金补缴'等理由要求继续转账。直至2024年5月,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培训资质且无法联系李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紧急止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资质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费用;公司辩称系李某某个人行为且已与张某某签订电子协议,认为双方为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及虚拟币转账是否属于诈骗手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质证,重点审查婚恋平台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招聘平台注册信息。公司虽提交电子协议截图,但无法证明李某某具有代理权限。仲裁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虚拟币通道转账属于新型诈骗手段,结合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虚拟币转账的违法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培训费用并赔偿维权损失3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虚拟货币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与婚恋交友场景的交叉诈骗,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需及时公证。企业应规范虚拟货币交易流程,避免因第三方合作方违规导致连带责任。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申请资金冻结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