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冒充招聘人员骗取培训费遭拒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招聘人员骗取培训费遭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自称人事主管要求缴纳3.5万元培训费方可入职。张某某通过线下现金交付方式支付费用后,发现公司账户频繁转账至关联账户,且未收到任何培训服务。后经调查,该公司注册地址为虚假信息,实际并无培训资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招聘资质骗取费用,要求全额退还;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提供入职机会,否认诈骗行为。双方对资金流向与合同关系存在实质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人事主管的短信记录、现金交付凭证及公司账户异常流水。公司反驳称短信内容可被篡改,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资金流向进行核查,确认存在多笔快速转款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主体及资质行为,但申请人未能完整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故裁决返还部分培训费用2.8万元,驳回剩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条款适用于合同关系中的虚假宣传情形。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与招聘真实性,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单方面现金交付。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培训费用,需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故意方可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