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假培训诈骗3.5万元未果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培训诈骗3.5万元未果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虚假机构诈骗及退款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系公司高管要求其点击陌生链接缴纳课程费用。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向对方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并无正规办学资质且无法提现,多次联系均被拒接,直至7月才向警方报案,但相关证据已部分灭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领导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否认存在欺诈,称转账系自愿且已过维权期限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合同文本。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核实付款人身份,但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结合社交平台账号实名信息及资金流向,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退还培训费用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证据链不完整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身份诈骗,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虚假培训机构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