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老师诱导扫码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扫码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为好友。李某以提供高收益理财项目为由,诱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投资APP,并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要求其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在转账后发现该APP无法正常交易且平台账户存在异常登录记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核实收款账户资质的过错;公司辩称李某系独立第三方,与公司无任何关联,且张某某未核实平台真实性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APP截图、转账凭证及二维码收款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李某身份核实材料及平台运营资质证明,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固定规则认定证据链完整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支付法定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12条关于二维码收款记录的证据效力规定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警惕自称专业导师的陌生人士,核实平台资质及收款账户信息。企业需完善第三方合作审核机制,对异常交易账户及时预警。电子证据固定应遵循完整性、真实性原则,建议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保存转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