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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直播带货骗局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直播带货骗局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某市某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关注某直播带货账号时,被自称'投资导师'的财务人员李某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诱导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李某通过伪造身份及伪造聊天记录,声称可提供内部渠道获取高额回报,诱导张某某分三次向公司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因无法提现,张某某发现对方实为虚构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辩称系自愿投资行为,否认诈骗事实。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转账行为与诈骗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及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转账记录、虚假身份识别截图及与李某的短信往来记录。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投资行为合法性,仲裁庭结合电子数据固定情况及直播带货场景特征,认定存在虚构身份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第50条关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定,结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诈骗犯罪。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网络直播中虚构身份的高收益骗局,建议通过正规投资渠道进行理财。维权过程中应注意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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