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退费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退费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该公司为科技类企业。案由涉及诈骗纠纷,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招聘入职。入职后,公司人事以'培训退费'为由,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培训费用。张某某发现公司实际并无培训业务,且人事负责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遂保留短信记录和信用卡消费凭证。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对外声称'垫付培训费可返佣',但实际无任何培训项目开展。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退费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被申请人辩称该支出属于业务预付款,否认存在虚构事实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短信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培训协议或实际开展培训的证据,仲裁员就'是否存在履约能力'进行重点质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虚构培训退费项目,且无实际履约能力,裁决退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定撤销权
【分析启示】警惕'先垫付后返佣'话术陷阱,保留电子通信记录和资金流向证据。企业主应避免虚构业务场景诱导员工转账,高危人群需核实对方身份及公司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