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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构资质诈骗员工3.5万元案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资质诈骗员工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教育培训诈骗及违法所得追缴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部门主管以'学历提升项目'为名要求将培训费用转入虚拟币账户。公司伪造金融机构资质,通过电话联系及伪造短信截图谎称该渠道为官方理财通道,诱导张某某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因提现受阻,张某某发现公司未开展相关教育培训业务且账户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系员工自愿参与的商业合作,且已通过正规对公账户完成转账,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及通讯记录,确认公司使用虚拟币通道进行资金转移。鉴定机构认定短信截图系伪造,公司无法提供真实教育培训合同及业务资质证明。双方就资金性质及诈骗金额认定展开举证质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全部违法所得3.5万元,并赔偿张某某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名义诱导员工转账,员工应核实机构资质及交易渠道真实性。遭遇资金冻结应及时报警并收集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可通过申请财产保全追缴违法所得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