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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诱导虚拟币通道转账遭诈骗

【标题】求职者被诱导虚拟币通道转账遭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求职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实施诈骗,案由涉及资金非法转移及精准信息欺诈。

【事实背景】2024年6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求职,对方以可代办职业证书为由,要求其缴纳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后,被引导至虚拟币交易平台,期间被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诈骗团伙以退款理赔为借口,多次通过微信发送网站截图,诱导张某某将资金转入虚拟币账户,最终导致3.5万元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精准信息诈骗手段实施资金转移,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未强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虚拟币交易网站截图。公司仅提供招聘信息截图,未能证明存在真实交易。仲裁员结合证据及证人证言,认定公司存在诱导转账及虚构交易的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返还培训费用3.5万元,并承担相应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招聘中要求转账至虚拟币通道等异常操作,遇资金纠纷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劳动者参与非法资金转移活动。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