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要求扫码付款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要求扫码付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虚构贷款审批通过骗局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遇到自称某银行工作人员的骗子,谎称其贷款申请已通过审批需缴纳保证金。对方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诱导张某某扫码支付约3.5万元,期间伪造短信截图伪装成公检法人员通缉令。后对方以'先返小利'为由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察觉异常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资金已通过跨境支付平台转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虚构贷款审批场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否认诈骗行为,称转账系双方自愿民事合同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社交平台对话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虚假短信截图,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及诈骗手法特征,认定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的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4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及民事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核实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扫码付款要求时应保持理性,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因轻信'先返小利'陷入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