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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72岁退休教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学历提升服务产生纠纷,公司通过招聘平台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高级管理岗位'招聘信息,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以'学历认证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联系。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称其学历信息异常需配合调查,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约3.5万元。期间公司以'先返部分利息'为名分三次返还共计8000元,后以'资金多级拆分需补足差额'为由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退款均被拒绝。案发后公司封停涉案账号并删除聊天记录,但监控视频显示其工作人员曾多次要求点击不明链接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正规学历提升服务,所谓'公检法'人员为第三方合作方,转账行为系自愿投资理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客服的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据。公司仅提供虚假的'合作单位授权书'。仲裁员发现公司客服多次使用'国家教育局'等虚假机构名称,并要求点击链接完成所谓'退款流程',最终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身份和诱导转账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2.7万元,对剩余8000元认定为自愿投资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公检法'身份诈骗,应核实机构资质并拒绝点击陌生链接。企业通过虚构身份进行多级资金拆分涉嫌违法,建议通过正规教育平台办理学历提升业务,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