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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虚假平台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网购用户遭虚假平台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购买电子产品。期间接到自称平台客服的来电,对方以提升信用额度为由要求转账虚拟币。在对方诱导下,张某某通过屏幕共享功能向虚假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实为诈骗窝点,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平台宣传及未尽审核义务;公司辩称已履行平台监管职责,诈骗行为系第三方独立实施,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转账记录及平台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平台存在虚假注册信息。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退还张某某2.45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对入驻商户资质严格审查,用户需警惕陌生来电要求转账操作,关键证据如通话记录、屏幕共享画面应及时保存并进行电子数据鉴定。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