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拟币诈骗提现受阻追缴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拟币诈骗提现受阻追缴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学历提升项目被诱导参与虚拟币交易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声称可办理学历提升及医疗养老保障服务,要求其将3.5万元打入公司指定的虚拟币对公账户。张某某按指示完成转账后发现无法提现,多次要求退款均被拒绝,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资金并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虚拟币属于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故不承担退款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对公账户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冒充金融机构、虚构服务项目等行为,且资金流向与业务无关,构成诈骗犯罪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退还全部培训费用3.5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公司需在15日内完成退款,逾期将按日支付滞纳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4条、第157条关于无效合同及财产返还的条款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注意核实机构资质及业务真实性,保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人单位不得以虚拟币等新型支付方式实施诈骗,劳动者维权时可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