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对象骗贷未及时止付遭索赔
【标题】企业主冒充对象骗贷未及时止付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民事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为海外企业高管。以代购奢侈品为名,诱导李某通过某平台申请3.5万元贷款。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张某某以'需脱离平台交易'为由,要求李某改用信用卡直接转账。李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但因未及时拨打110报警,导致银行无法启动紧急止付程序。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场景持续骗取李某信任,最终携款消失。
【争议焦点】李某主张张某某构成精准信息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贷款并赔偿损失;张某某辩称系民事纠纷,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称贷款审批流程符合金融规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李某与张某某的通话记录,确认存在多次诱导转账的通话内容。李某提交了信用卡支付凭证及平台贷款审批记录,张某某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双方通讯记录中'脱离平台交易'等异常表述,认定存在虚构交易场景的故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张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令其返还贷款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网络婚恋需谨慎核实身份,遭遇异常交易要求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公民保存完整通讯记录,发现资金安全风险时及时通过12381反诈专线报案,避免错过紧急止付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