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假代购骗局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代购骗局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案由涉及虚假代购及身份冒充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进口商品,后客服以'订单异常需退款'为由,通过电信电话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但对方失联。张某某发现该平台无实际经营资质,且客服电话无法溯源,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行为;公司辩称系用户自主转账,且已履行代购义务。双方争议焦点为客服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存在身份冒充及证据链完整性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支付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但未能调取平台完整交易记录。公司出具的所谓'代购协议'被鉴定为伪造。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以现有材料认定存在身份冒充及履约能力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因张某某未能完全证明对方身份真实性,酌情扣除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对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规制。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平台资质及客服身份,避免轻信'公检法'等权威话术。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办理退款,保留完整沟通记录及转账凭证。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配合调取交易信息,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