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冒充企业主诈骗近4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企业主诈骗近4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招聘平台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考试包过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方自称企业主并承诺可操作考试包过。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以办理相关手续。次日张某某发现该企业已注销,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未能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企业主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培训服务合同,转账行为系自愿且已完成服务交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招聘平台对话截图,某公司仅提供企业注册信息。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对方冒充高管获取信任的行为存在明显欺诈特征,但张某某未能完整证明服务未实际履行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服务费用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信息,警惕所谓'内部关系'承诺,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保留完整证据链,避免因延迟报案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