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退休教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借贷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浏览时点击陌生链接,被伪装成贷款专员的人员诱导下载虚假App。对方谎称其征信异常需缴纳保证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期间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发现账户被盗刷,遂向平台投诉未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骗,平台称已按协议处理;张某某称全程未签署任何合同,平台则称交易记录显示其主动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平台后台数据,发现异常转账路径。通过技术鉴定确认屏幕共享记录显示操作者非张某某本人。平台未能提供有效风控措施证明,张某某提交的聊天截图显示对方使用伪造工号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3.5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诈骗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提醒老年群体警惕社交平台贷款骗局,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避免因技术漏洞承担连带责任。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转账记录、验证码截图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