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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诱导现金交付被诈骗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现金交付被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自称投资导师诱导其参加线上培训课程。培训过程中,所谓'老师'通过屏幕共享功能展示虚假收益数据,声称有内幕消息可获利。张某某分三次现金交付约3.5万元培训费用,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资质且账户频繁异常转账,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投资理财培训内容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公司辩称系正常教育培训服务,认为双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否认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支付凭证及培训课程截图,公司仅能提供部分课程宣传资料。针对资金流向,张某某申请调取银行流水显示款项被快速转至关联账户,公司未能说明资金去向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存在虚构培训内容及诱导转账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且部分证据链存在瑕疵,酌情支持其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的条款,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投资宣传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投资培训'名义实施的新型诈骗,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机构资质。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对资金快速转移等异常情况需重点举证。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