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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员工遭冒充专员诈骗3.5万元

【标题】直播带货员工遭冒充专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直播带货。公司要求其垫付商品采购款约3.5万元,承诺返佣。期间有自称贷款专员的陌生电话联系,以办理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提供验证码,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2.8万元。后发现公司未按承诺返佣且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贷款场景、伪造专员身份骗取费用;公司辩称员工自愿垫付款项属内部财务操作,且未收到相关转账。双方对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资金用途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及公司内部审批文件。张某某提交了与自称贷款专员的通话录音、二维码收款截图及直播带货监控视频,显示其多次被要求提供验证码。公司仅提供商品采购合同,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与贷款业务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伪造贷款专员身份、虚构资金用途的情形,但因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实施诈骗,且部分转账行为与直播带货业务存在关联性。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保留完整通讯记录及资金流向证据。员工需注意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诈骗,对异常转账要求保持警惕,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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