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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投资款遭拒还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投资款遭拒还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网络客服,后因公司安排处理虚假购物订单引发投资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入职后被指派负责网络购物平台的虚假订单处理。公司要求其通过虚拟币通道进行资金流转,并虚构投资理财场景诱导其多次转账。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进行所谓'退款理赔'操作时,张某某发现资金流向异常,但因担心影响工作被要求继续操作,最终共计向虚假平台转账约3.5万元。公司以'资金已流转至虚拟通道'为由拒绝退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且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抗辩称其仅提供工作平台,员工操作属于个人行为且已尽到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协议。针对资金流向问题,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虚拟币通道使用规范,但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规性。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了与虚假平台客服的对话截图,显示对方要求现金交付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7条关于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隐藏的诈骗陷阱,核实企业资质时注意查看是否具备网络支付通道经营许可。遇到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现金交付等异常操作应立即终止,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反诈培训,避免因业务操作不当引发连带责任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