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及违法所得追缴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设备,对方要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虚拟币。随后,自称公司财务人员的冒充者以办理退款理赔为由,诱导张某某添加所谓'投资老师'微信,谎称需支付保证金后可办理退货。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获取验证码后,张某某发现账户被盗,损失约3.5万元。其后多次通过网站截图等证据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以'虚拟交易无法追回'为由拒绝配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财务人员及投资老师的欺诈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交易系自愿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虚拟币交易属于用户自主行为,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网站截图等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交易合法性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屏幕共享记录显示其未主动泄露账户信息。仲裁员依据《刑法》第266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确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并启动追缴程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损失本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违法所得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警惕虚拟币交易诈骗陷阱,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报警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特性导致维权困难。本案中,冒充公职人员实施多环节诈骗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法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