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QQ冒充金融机构骗虚拟币退款被仲裁
【标题】学生QQ冒充金融机构骗虚拟币退款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平台运营。本案为网络购物诈骗纠纷,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需对虚拟币转账诈骗承担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群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低价商品信息,遂以虚拟币支付3.5万元购入某电子产品。次日,自称该公司客服的QQ号联系张某某,称需通过虚拟币转账完成退款流程。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随即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退款流程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公司辩称系个人冒用企业名义行为,且未直接参与资金流转,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虚拟币转账记录、QQ聊天截图及商品实物照片。公司仅提供平台注册协议,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及公司运营模式的合规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营销行为,未尽到对虚拟币交易风险的提示义务,判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应留存完整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警惕所谓'金融机构人员'的退款理赔话术。企业需完善风险提示机制,避免因营销话术引发纠纷。虚拟币交易需特别注意资金流向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