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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退休老人,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代购名义实施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商品时,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的人员以低价代购保健品为由诱导,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对方谎称需支付'保证金',并伪造公检法文书要求张某某点击不明链接,后账户异常注销,资金流向显示存在快速转出至境外账户的痕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被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团伙以虚假代购为名骗取钱财;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要求张某某支付的费用属于定制服务费,且未收到任何资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张某某提供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多条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短信截图,但未能完整展示对方身份信息。公司提交的所谓'合同'系格式文本且未签字,同时主张张某某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经营资质、伪造公文等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全证明对方身份及资金流向具体路径,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老年人应警惕网络平台中异常低价商品及公检法身份冒充,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对要求点击链接的陌生来电要核实身份,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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