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招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招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市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招聘平台注册企业;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跨境电商岗位信息,通过视频通话联系到自称HR的李某某。对方以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3.5万元,并通过银行卡转账至指定账户。在完成转账后,李某某提出需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资金流向',期间多次诱导张某某操作转账至多个关联账户。张某某发现对方身份异常后报警,但因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时限,仅追回2000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授权他人收款,认为属个人借贷关系且转账行为系张某某自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明对方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管理记录及资金监管证据,仲裁员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受害人损失扩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3.2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对剩余3000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资金追缴的规定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