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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公检法骗3.5万元现金未果

【标题】微信冒充公检法骗3.5万元现金未果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对方,后被诱导进行现金交易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上结识自称教育顾问的李某。李某谎称能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训服务帮助其考取资格证书,诱导张某某添加微信联系。在取得信任后,李某以'考试包过'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并承诺事后返还。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现金后,发现对方身份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未能追回款项。监控视频显示李某曾多次在微信群内发布类似诈骗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且交易通过微信私下完成,不属于平台交易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主要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使用公检法名义诱导转账的行为模式及公司对平台用户管理的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用户管理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某损失1.2万元,剩余部分由公安机关追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平台责任条款,《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加强用户身份核验,警惕冒充公检法的诈骗话术。个人应核实对方资质,避免脱离平台进行现金交易。即便错过止付窗口,仍可通过刑事途径追缴违法所得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