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骗局:冒充对象骗取转账
【标题】直播带货骗局:冒充对象骗取转账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直播购物诈骗纠纷案,案由涉及虚假身份欺诈及支付安全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上购买化妆品,主播以'未婚妻'身份建立信任。平台要求通过第三方收款账户支付约3.5万元,期间通过微信聊天诱导张某某提供信用卡验证码。支付后主播失联,平台未履行商品交付义务,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主播虚构婚恋关系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直播平台仅提供服务通道,未参与交易磋商,且已公示支付须知,认为用户存在操作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平台后台交易数据,确认收款账户与主播身份不符。通过电子数据固定技术还原聊天记录,发现平台客服曾主动引导用户通过非官方账户支付。鉴定机构证实第三方账户无任何商品交易资质,张某某提交的验证码记录显示存在异常转账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账户真实性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平台审核义务要求
【分析启示】直播购物需警惕'情感营销'陷阱,平台应强化收款账户真实性核查。消费者应注意区分直播带货与私下交易,避免因轻信主播身份造成财产损失。电子数据固定技术已成为处理网络纠纷的重要证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