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纠纷引发诈骗案件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电话,称需紧急处理项目资金要求其转账。张某某未核实身份,通过支付宝向所谓'领导'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账户实为陌生号码,且对方要求提供支付验证码导致资金流失。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相关指令,但未及时协助冻结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监管责任导致被诈骗;公司认为转账行为系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双方对资金流向及责任归属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及通话记录,确认张某某转账时未核实对方身份。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转账指令真实性,且未及时启动资金冻结程序。通过资金流向追踪发现转账路径与公司账户无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紧急支付审批机制,员工需核实指令真实性。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通讯记录,避免错过止付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