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对方谎称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学历提升为由要求其配合调查。在诱导开启屏幕共享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约3.5万元培训费,款项随即被转入多个第三方账户完成转移。张某某事后发现异常并向警方报案,调取监控视频证实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骗取款项,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超时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及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通过视频证据确认诈骗过程,认定财务人员行为属于职务范畴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全部被骗款项并支付维权费用,确认诈骗行为构成民事侵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身份认证要求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手段,建议保留电子证据完整链,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培训,防范被利用作为犯罪工具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