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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客服骗钱未及时报案败诉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客服骗钱未及时报案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涉事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教育平台报名学历提升课程,后被冒充客服人员的短信误导,声称其征信受损需支付3.5万元费用。对方要求通过指定对公账户转账,并以提供验证码为由诱导其操作。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发现无法提现,随即联系平台客服遭推诿,最终意识到被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且转账系其主动操作,否认诈骗指控。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短信记录是否能证明公司存在欺诈故意,及监控视频能否佐证交易过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人员的短信往来及转账凭证,但未能完整提供监控视频原始载体。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主张张某某应自行核实对方身份。仲裁委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报案时效性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未及时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扩大,酌情支持其部分诉求,要求公司返还2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关于仲裁时效的条款,结合证据证明力认定责任比例。

【分析启示】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避免轻信短信诱导。对公账户转账需核实对方资质,电子证据需确保原始性与完整性,否则可能影响维权结果。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